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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小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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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区:江西-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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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残疾人盗窃案的一审辩护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7-04-26 03:18)     点击:409

  案件描述

  法律援助: 让温暖照进残疾人的心房一起残疾人盗窃案的一审辩护

  郭小梅律师

  [案情回放]

  2012年7月9日17时许,张某经过赣州市章贡区西津门附近的创业大厦门口,发现一辆电动车的车钥匙未拔下,遂将该辆电动车骑走,盗得被害人肖某黑色TDR1152型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30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日向章贡区人民法院移送审查起诉。

  [法援辩护]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受赣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笔者担任该案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以法律援助的形式参与本案诉讼活动。接受指派后,因为被告人张某系聋哑人,其工作所在的赣州市卫诚火机制造有限公司是本所顾问单位,公司领导及同事对此事高度重视也积极为被告人提供帮助,协助笔者对案件进行了仔细询问,笔者认真阅读了案卷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了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盗窃财物数量较少,且盗窃物品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系初犯,并且认罪态度很好;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小。

  二、被告人从未有过犯罪记录,此次失足走向犯罪与其贫困的家庭是分不开的。被告人张某幼年丧父,其母含辛茹苦将其姐弟仨带大,张某虽然有三姐弟,但家庭却十分不幸,其大哥系精神残疾人,没有生活来源;其姐姐早已出嫁且家境也十分贫寒。张某为听力残疾人,其在1997年经人介绍与他人结婚,婚后生有一子,2010年因家庭过于贫困,其前妻不堪生活重负,与被告人离婚。虽然长子随女方生活,但张某每月需给予孩子600元生活费,数年来,未曾间断。2011年3月,再次经人介绍,张某与王某结婚,但王某也是一个听力残疾人,也没有经济收入,特别是2012年张学民次子出生后,整个家庭除张某有固定收入外,其他家庭成员均没有固定收入来源,全靠张某一个人在赣州市卫诚火机制造有限公司打工的收入以及微薄的低保收入支撑。

  被告人是家里的唯一经济支柱但收入微薄,还要赡养父母、抚养小孩,家庭经济经常入不敷出,生存压力非常之大。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只是一念之差,心存侥幸所致,比起那些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非常小。同时,被告人因生活困难而盗窃,在主观恶性也有别于那种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以盗窃为业的犯罪分子。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既有利于对其自身的改造及其子女的健康成长,又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也能够体现刑法的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一审判决]

  在当前创建和谐社会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背景下,法庭考虑被告人系聋哑人、认罪态度好,并且被告人属于一个家庭成员均为残疾人的经济支柱等情形,对其从轻处罚可以实现刑罚的目的,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元。

  [案件评析]

  作为法律援助残疾人犯罪的案例,该案所引发了一系列的思考。本案的被告人张某是聋哑人及其他的家庭成员均属特困帮扶对象,实乃社会弱势群体。被告人此次失足走向犯罪与其贫困的家庭是分不开的,被告人只是一念之差,心存侥幸所致却站在了刑事审判席上。保障盲聋哑人的刑事诉讼权益,是法律赋予法律援助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受被告人及其工作所在公司(也是本所顾问单位)所托,因为被告人系聋哑人交流存在障碍,笔者全权为其代为申请法律援助。当我把被告人残疾证、特困帮扶证等资料提交给法援中心工作人员时,工作人员发现被告人并不属于《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法律援助对象:1、残疾人(不包括聋哑人);2、妇女、儿童;3、农民工。然而当工作人员看到被告人张某是聋哑人及其他的家庭成员均属特困帮扶对象时,而且其家庭住址是在渡口路廉租房(虽然张某户籍属于城镇),工作人员决定批准办理成援助对象为农民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预防减少聋哑人犯罪成为整个社会的重要课题。当前我国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保护残疾人的法律法规,发展特殊教育事业,提高残疾人就业技能和社会生活水平;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提倡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风气,落实帮教措施,都将有助于积极预防聋哑人犯罪,营造社会和谐稳定环境。而作为法律人,很好地提供法律援助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一份担当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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