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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小梅
郭小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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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607201311870592
  • 资格证号:
  • 地区:江西-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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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擅自修剪树枝摔死谁之过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7-04-26 03:11)     点击:371

  案件描述

  保安擅自修剪树枝摔死谁之过

  案情介绍:

  2012年4月21日下午,本应在赣州某学校门卫室值班的谢某,在无任何人安排的情况下私自离开工作岗位,拿楼梯前往校外(学校浴室后面)的一棵树上砍树枝,不幸从树上摔下并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发当时,校教职工刘某前往浴室方便,发现一人已经躺在地上,立即拨打120前往现场抢救,并通知学校相关领导一并前往,同时拨打110报案。经120现场抢救近一个小时后宣布死亡。同时沙石派出所、区刑侦队法医关往现场调查。2012年4月22日经法医鉴定,为意外死亡。

  处理结果:

  事发后,死者家属认为死者在学校上班期间是为维护学校利益而去砍伐树枝导致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学校认为,保安的工作职责就是看所大门并无义务砍伐树枝,而且事发当日死者并没有受到任何人的指派到校外去砍树。其砍伐树枝摔死并非职务行为不构成工伤。经过双方多次协商,最终,学校同意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一次性给予死者家属16万的经济补偿。

  案后评析:

  本案受害者擅自在上班期间到校外砍树摔死的行为不构成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由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纵观本案,受害者既不是在工作场所内,也不是因工作原因而受的伤,更不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致死的,因此不构成工伤。基于受害人砍树的出发点可能是考虑到校外树枝太茂盛长进校内会影响校园环境而去砍伐修剪树枝的原因,本案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被管理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被管理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管理人之权利:(1)支出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支出必要或有益费用,得请求被管理人偿还,并得请求自支出时起之利息;(2)清偿负担债务请求权: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对第三人负担之债务,得请求被管理人代为清偿,被管理人拒绝的,管理人可对第三人自行偿付,尔后再向被管理人追偿;(3)损害赔偿请求权: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损害的,得请求被管理人损害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丧生者,被管理人应负担丧葬费、法定抚养费等。由此可见,学校作为被管理人赔偿管理人(即受害者)因管理事务而受损害的各项损失共计16万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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